“岩韵”商标持有人周志坚因起诉了多家武夷山茶企侵权,武夷山市茶业同业公会于2014年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岩韵”商标的无效宣告。国家工商总局依据事实于2015年1月裁定“岩韵”商标无效。商标持有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院判决“岩韵”商标权无效宣告。
周志坚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4613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上诉人周志坚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原审第三人武夷山市茶业同业公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哲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武夷山市茶业同业公会提供大量资料佐证,“岩韵”已成为相关领域的专业术语,被应用于专门评价武夷岩茶的特有品质,相关公众长期且广泛地使用该词汇评价武夷岩茶,以至于在武夷岩茶的标准中,也将该词汇以行业术语的形式应用于对武夷岩茶品质的评价。
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周志坚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茶博会转自武夷山市茶叶同业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