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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普洱茶未标明保质期 顾客要求10倍赔偿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7/3/9 10:36:27

    茶博会分享:商品有标签问题就肯定可获倍赔偿?不一定!东莞一市民就碰到了这样的事。
    小乐(化名)表示,2016年2月,自己在某公司石龙分公司购买了四包茶叶,共计3440元。隔天早上准备食用时,发现茶叶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保质期。
    小乐认为,销售没有标明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法销售,因此将某公司及其石龙分公司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其石龙分公司支付3440元货款及倍赔偿金34400元。不过,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小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小乐表示该茶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其没有标明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诉请十倍赔偿。
    某公司及其石龙分公司则主张根据行业惯例,绿茶、铁观音有保质期,普洱茶、黑茶等没有保质期,只有储存方式,故目前市面上的普洱茶都只会标明生产日期而没有标明保质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普洱茶未对保质期作出任何标识,确实存在标签瑕疵。但是,普洱茶具有其产品的特殊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普洱茶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结合普通消费者对于普洱茶的通常认识,案涉普洱茶未标明保质期的标签瑕疵本身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最后,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标签瑕疵不一定属于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十倍索赔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该类案件原告绝大多数并不以产品导致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而是以产品的标签标识、封面的广告标语、商标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属于十倍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仅规定了违反该法的相关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还规定了相关民事责任,但是民事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责任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在法律功能上也存在不同。因此,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某些瑕疵在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时不一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故对于产品的标签标识、封面的广告标语、商标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不一定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茶博会转自东莞时间网。2017华巨臣茶博会汇集万款原产地名茶,精美茶器,陶瓷,紫砂,工艺品等。华巨臣茶博会,专业茶业代理、经销、加盟、投资、礼品茶订制一站式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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